(2017)鄂0525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袁源泉、吴本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源泉,吴本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袁源泉,女,2007年3月8日出生,住远安县。法定代理人:袁某,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系袁源泉父亲。被执行人:吴本虎,男,1968年2月4日出生,住远安县。本院在执行袁源泉与吴本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吴本虎的下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吴本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袁某亦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表示本案可延缓执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25执恢9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田育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