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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增与冯浩然、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冯浩然,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204号原告李增,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峰,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浩然,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清凉寺冠云中路229号。负责人张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与被告冯浩然、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常志国调解,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增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学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艳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