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强强与李志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强,李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70号申请执行人李强强,男,1988年9月15日,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大阳镇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李志云,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生,山西省泽州县大阳镇人,现住本村。李强强与李志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李志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强强车辆修理费274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李强强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元,决定由被告李志云承担。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强强于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志云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经查被执行人李志云在银行无存款、证劵,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应付执行款2747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2847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