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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红果开发区新世纪西南物资经营部申请执行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果开发区新世纪西南物资经营部,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87号申请人红果开发区新世纪西南物资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干沟桥建设局斜对面。注册号520223600017622。经营者吴增志,男,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涟源市湄江镇滟塘村竹山组,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102133598。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钱由飞,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570984。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封庭胜,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81610110204。被执行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鸡场坪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20068396262X1。法定代表人胡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鸡场坪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92482545。负责人余绍龙,系该煤矿矿长。红果开发区新世纪西南物资经营部申请执行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共同支付申请人红果开发区新世纪西南物资经营部修理费107878.50元,案件受理费1231.50元,承担执行费1518元,合计11062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暂无财产可供可供执行。本院现正在依法追加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首钢水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待相关法律关系成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红果开发区新世纪西南物资经营部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祥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