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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2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广西财狼投资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志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财狼投资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志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2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财狼投资有限公司,住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中25号长岛800里香江51号楼1单元1-201号房。负责人杨义萍,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静,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广西防城港市东兴市。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志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金狮街2巷12号。负责人李志洪,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广西财狼投资有限公司与防城港市志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志洪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志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志洪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桂06民终1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查明,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划扣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志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防城港市防城支行的账号62×××66的银行存款369729.48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终结人民法院(2017)桂06民终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露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