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云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2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云虎。2003年6月18日因犯抢夺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5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6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云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涛,被告人杨云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杨云虎至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南路东泽庄园南对面停车场内,用随身携带的钉锤砸碎韩某停放在该处的浙B×××××比亚迪S6越野车车窗玻璃,盗得驾驶座下面的1只咖啡色男式挎包,内有人民币1000元及1串黄金吊坠。2017年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杨云虎至宁海县跃龙街道正学东路厨房停车场北面人行道,用随身携带的小锤砸碎杨某停放在该处的浙B×××××大众途锐越野车后挡风玻璃,盗得后备箱内的1只棕色酷奇牌手提包,内有人民币26000元、美元3000余元(折合人民币21505.44元)、港币3000余元(折合人民币2614.8元)、英镑90元(折合人民币839.56元)、欧元100元(折合人民币725.98元)及身份证件等物品。2017年3月1日,被告人杨云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云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被害人韩某、杨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罪犯档案资料,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云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云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云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财物,应当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云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云虎退赔被害人韩月刚人民币一千元,退赔被害人杨茂祥人民币五万一千六百八十五元七角八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阮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XX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