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皇甫小丽、田新甫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皇甫小丽,田新甫,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0民终1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皇甫小丽,女,汉族,1983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新甫,男,196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栋,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XXX,男,1983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上诉人皇甫小丽因与被上诉人田新甫,原审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2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皇甫小丽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田新甫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田新甫与XXX之间系买卖合同业务关系真实有效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仅凭欠条不能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皇甫小丽一审提出鉴定申请,未告知鉴定结果属程序违法。本案欠条无论真假与皇甫小丽都无关,该欠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错误的。田新甫辩称,欠条是XXX亲手书写,足以证明债务关系。该笔所欠货款发生在皇甫小丽与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要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田新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要求判令XXX与皇甫小丽共同偿还田新甫98113元并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田新甫与XXX原系业务关系,田新甫给XXX供应钢材,截止2014年9月7日,XXX共欠田新甫钢材款98113元,XXX给田新甫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内容为“今欠田新甫钢材款玖万捌千壹佰壹拾元整98113元整,XXX,2014年9月7日”。后田新甫于2015年7月31日诉至法院。另查明,XXX与皇甫小丽于2006年3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5年2月4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笔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田新甫提供的欠条可证明田新甫与XXX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XXX应及时支付田新甫货款98113元。该笔债务发生在XXX与皇甫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皇甫小丽对本案诉争债务负有清偿责任。皇甫小丽辩称田新甫提交的由XXX出具的欠条不是XXX书写,并申请鉴定,但技术鉴定机构以“样本不充分、无法受理”为由退回鉴定,且皇甫小丽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欠条非XXX书写,另皇甫小丽提交的两份证言亦不能证明该笔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对其辩称,该院不予支持。田新甫要求XXX和皇甫小丽支付利息,因该案非借款,对该项诉请,该院不予支持。XXX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诉讼风险。判决如下:一、XXX与皇甫小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田新甫货款98113元。二、驳回田新甫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52元,由XXX和皇甫小丽共同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皇甫小丽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工商登记查询单两张。2、皇甫小丽与田新普录音。3、黄建平出庭作证。证明目的:1、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田新甫将所述的钢材送到了长葛市伟亮机械厂,XXX是该厂员工,XXX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该欠款如属实,应当由长葛市伟亮机械厂及其经营者杨亮亮承担还款责任。2、该欠款并非用于皇甫小丽与XXX夫妻共同生活,皇甫小丽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效力低于XXX出具欠条的效力,故本院不予采信。田新甫和XXX二审中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是:1、XXX与田新甫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2、皇甫小丽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4年9月7日XXX书写的欠条明确写明欠田新甫钢材款98113元,足以证明双方存在钢材买卖合同关系,且出具欠条是对所欠钢材款的确认。皇甫小丽没有证据证明XXX是长葛市伟亮机械厂销售业务人员。皇甫小丽上诉称XXX与田新甫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XXX出具欠条,发生在与皇甫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皇甫小丽没有举证证明其婚姻存续期间实行夫妻财产分割制且为田新甫所明知,故原审认定本案债务为XXX和皇甫小丽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皇甫小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52元,由上诉人皇甫小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朱耀宇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航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受限,买房置业,旅游度假,坐飞机,高铁,住宾馆,上夜总会、出境等,给与严格查控及限制。3、经商立项不便,在国有土地,林地使用,占有,企业认证,年检,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享受优惠性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4、就业就学受阻,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限制评先受奖,不得评为道德模范,已获得道德模范的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