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彭水县乾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付朝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水县乾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付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水县乾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街333号。法定代表人陈乾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峰,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付朝华,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彭水县乾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43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付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彭水县乾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58666.67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3年6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8481元、申请执行费37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及车辆线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经将彭水县绿万家园艺有限公司(付朝华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重庆彭水工业园区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全部予以扣留,但该款现尚未具备支付条件。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3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王永勇审判员 黄永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祖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