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昌华与巫山县欣和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黄矿坪煤矿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华,巫山县欣和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黄矿坪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615号申请执行人李昌华,男,195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巫山县欣和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黄矿坪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福田镇茶山村,组织机构代码34596430-7。法定代表人刘栋云,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昌华与被执行人巫山县欣和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黄矿坪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巫山县欣和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黄矿坪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银行、车辆管理所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61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峰代理审判员 马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昌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龙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