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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唐泽湘、尹么英等与盛克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泽湘,尹么英,龚令秀,唐直刚,盛克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4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唐泽湘,男,193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临澧县。申请执行人:尹么英,女193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临澧县。申请执行人:龚令秀,女,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临澧县。申请执行人:唐直刚,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临澧县。被执行人:盛克计,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泽湘、尹幺英、龚令秀、唐直刚与被执行人盛克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盛克计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唐泽湘、尹幺英、龚令秀、唐直刚210403.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11元。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盛克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盛克计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盛克计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仍有执行款本金210403.60元及案件受理费5011元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盛克计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盛克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17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盛克计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盛克计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同时将盛克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将上述欠款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据此,本院认为,依照本案的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盛克计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汤德友人民陪审员  王中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