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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连风与被执行人王春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连风,王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徐连风,女,1956年6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齐山镇南台村。被执行人:王春兰,女,1970年6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曲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连风与被执行人王春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