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中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中天,夏海燕,刘南方,张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5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杜宏杰,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方中天,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夏海燕,女,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申请人:刘南方,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申请人:张小芳,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中天、夏海燕、刘南方、张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借款199902.8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8元、保全费1770元,并承担执行费2899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方中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在本案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