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街分公司与王永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街分公司,王永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457号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街分公司。负责人:焦振军,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桂芳,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永民,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街分公司与被告王永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街分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以其他原因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街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街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街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时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