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6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房灵永与青岛宏丰集团空调配件有限公司、青岛宏丰集团空调配件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灵永,青岛宏丰集团空调配件有限公司,青岛宏丰集团空调配件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741号原告:房灵永,男,住山东省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汉琼,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晗,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宏丰集团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徐启彬,经理。被告:青岛宏丰集团空调配件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徐启彬,经理。原告房灵永与被告青岛宏丰集团空调配件有限公司、青岛宏丰集团空调配件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房灵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灵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