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商民一初字第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山西华菱星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旭伟、闫美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华菱星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旭伟,闫美惠,张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民一初字第253号之一原告山西华菱星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开发区民营科技园2号办公楼3-5。法定代表人沈旭东,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旭伟,男,1989年7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居民。被告闫美惠,女,1989年8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居民。被告张辉,女,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华菱星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旭伟、闫美惠、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华菱星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8640元,减半收取143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齐三虎审判员 韩海兰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