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民终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永良与被告高广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广威,刘永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终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广威,集安市人,住集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月华,集安市人,住集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良,集安市人,住集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勋,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广威因与被上诉人刘永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民初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集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广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丽萍审判员 马 辉审判员 崔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