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天虎与被执行人柴国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天虎,柴国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89号申请执行人:朱天虎,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被执行人:柴国礼,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天虎与被执行人柴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天虎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朱天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