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梦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梦方,黄成申,李维磊,李以红,李以民,李梦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振兴路1412号。法定代表人:郝彬,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梦方,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黄成申,身份证号码371523198609192712,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菜屯镇梁李村。被执行人:李维磊,身份证号码372524198207132714,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菜屯镇梁李村。被执行��:李以红,身份证号码372524196806106914,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肖庄镇352号。被执行人:李以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600105271X,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菜屯镇梁李村。申请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梦方、黄成申、李维磊、李以红、李以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11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8020.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各项系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3民初11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