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5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龙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龙某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5民保令1号申请人:李某,女,某州省某县人。被申请人:龙某高,男,某州省某县人。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龙某高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某称,我与被申请人龙某高婚姻无效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起诉前,龙某高曾多次殴打我,还经常在电话、短信里对我进行恐吓威胁。起诉后第二天,龙某高到甲乡街上我租住的房里找我无故吵闹,还拿着菜刀恐吓说要砍我父母,危急时刻,我报了警,警察到了才得以平息。龙某高的暴力行为严重影响到我和父母的正常生活及人身安全,现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以确保我的人身安全。本院经审查认为,龙某高在李某起诉双方婚姻无效案件审理期间,在李某租住的住房内对李群进行殴打,经李某向甲乡派出所报警后,警察赶到才得以平息事态,已严重影响到了李某的正常生活,危险已经构成并可能延续,故李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龙某高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李某及其近亲属。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龙某高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杨真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