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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辖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闪平亮、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闪平亮,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魏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闪平亮,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博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新洛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马小焕,总经理。原审被告魏和平,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上诉人闪平亮因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两个法律关系即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和车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其中民间借贷案件温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博爱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博爱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闪平亮与被上诉人温县联众运输服务公司和原审被告魏和平于2011年6月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第五条约定,“本协议履行中若出现争议,应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诉讼至温县人民法院”,据此约定,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向温县人民法院起诉,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