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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唐艳莉、姜凤荣、董莉卫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唐艳莉,姜凤荣,董莉卫,葛玉,姜士德,李竞,赵洪涛,严丽芝,长春市北方离合器有限公司,长春市益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被执行人唐艳莉、姜凤荣、董莉卫、葛玉、姜士德、李竞、赵洪涛、严丽芝、长春市北方离合器有限公司、长春市益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唐艳莉、姜凤荣、董莉卫、葛玉、姜士德、李竞、赵洪涛、严丽芝、长春市北方离合器有限公司、长春市益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第1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