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内蒙古益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罗康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益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罗康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578号原告:内蒙古益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李祥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亭,1953年7月8日出生,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仁朝格图,1955年11月9日出生,男,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罗康业,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原告内蒙古益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康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益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益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