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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区分局与唐巨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区分局,唐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塞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03行审22号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区分局,地址: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646号。法定代表人李江新,局长。被申请人唐巨红。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区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5月3日对被申请人唐巨红作出西公(陈)行决字(2017)20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唐巨红伙同他人参与吸食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遂做出了西公(陈)行决字(2017)20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7年5月3日直接向被执行人唐巨红进行了送达。现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5月3日对被申请人唐巨红作出西公(陈)行决字(2017)20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区分局于2017年5月3日对被申请人唐巨红作出西公(陈)行决字(2017)20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区分局于2017年5月3日对被申请人唐巨红作出西公(陈)行决字(2017)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唐巨红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准予执行的内容,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邱 梅人民陪审员  柯有广人民陪审员  程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帆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