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军、夏俊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32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军,夏俊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320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法定代表人:夏军。被执行人:吴军,男,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长兴街。被执行人:夏俊凡,女,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长兴街。本院在执行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军、夏俊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夏俊凡位于工业园区南津北路899号4栋2层1号附1号的房屋,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由于评估拍卖的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现在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善智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庾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