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民初7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欣与被告徐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欣,徐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3民初7321号原告:杨欣,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经常居住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告:徐嵘,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原告杨欣与被告徐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欣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9日,被告称其父生病需要手术费,遂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于2016年3月1日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汇款5000元,被告于2016年3月2日出具借条并通过微信拍照方式发送给原告。此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徐嵘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欣与被告徐嵘原系同事,2016年2月29日,被告徐嵘发送短信给原告杨欣,称其父亲住院需借款5000元。原告杨欣于2016年3月1日通过手机网银向被告徐嵘建设银行62×××58账户转账5000元。庭审中,原告杨欣陈述,被告在借款后称其无暇将借条送至原告处,遂通过手机将借条拍照后发送给原告,为证明所述属实,原告提交了借条照片打印件一份,该借条载明:今日借杨欣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于2016年3月10日前归还。借款人:徐嵘,落款日期为2016年3月2日。被告在借取上述款项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及时偿还。本案中,原告杨欣主张被告徐嵘偿还借款5000元,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借款转账凭证予以证实,证明双方之间既有借贷的合意又有款项交付的事实,故原被告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杨欣依据借据请求被告徐嵘归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欣借款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徐嵘负担(此款原告杨欣已向本院缴纳,本院不退,由被告徐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杨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猛人民陪审员 冀建锋人民陪审员 吴文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