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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特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武汉市硚口区滋意果水果店、陈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硚口区滋意果水果店,陈某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324号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滋意果水果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利济东街**号佳和广场*栋*层商网**室。经营者:刘建海。被申请人:陈某。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滋意果水果店与被申请人陈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滋意果水果店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关于撤销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硚劳人仲裁字(2016)第43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滋意果水果店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滋意果水果店撤回关于撤销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硚劳人仲裁字(2016)第43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滋意果水果店负担。审判长  程继伟审判员  黎伟雄审判员  曹文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臧文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