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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李清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李清山,周桂荣,闫景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3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炳利,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山,男,194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桂荣,女,195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景明,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桂荣、李清山、闫景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3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李清山、周桂荣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秉华审判员  郭亚宁审判员  余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一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