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6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秦某甲诉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6民初384号原告:秦某甲,男,1976年10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人,现住同元印象小区。被告: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城县广邯街。法定代表人:赖火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甲与被告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甲于2017年6月28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7.50元,由秦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杨明伟人民陪审员 王军& # xB;人民陪审员 王 琳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桑 小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