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易利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易利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住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南路107-109号被执行人:易利胜,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张鹏,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朱凤芳,女,1987年6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易利胜、张鹏、朱凤芳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易利胜、张鹏、朱凤芳的银行存款7402645.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