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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任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283号原告:任某。被告:毛某某。原告任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某负担150元。审判长  侯建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