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任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283号原告:任某。被告:毛某某。原告任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某负担150元。审判长 侯建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