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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光辉、侯亚浩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辉,侯亚浩,林黎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385号之一申请人:赵光辉,男,1972年2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侯亚浩,男,1970年7月15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珂,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平顶山市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推荐。被申请人:林黎伟,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对原告赵光辉与被告侯亚浩、林黎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豫0411民初385号民事裁定书,因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赵光辉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解除对申请人赵光辉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南段13号院2号楼西5单元西户房屋一套的查封。二、即日起解除对申请人赵光辉在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沁园分社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程昆松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人民陪审员  杜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国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