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4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邹某与张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张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4697号原告:邹某,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兆乾,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原告邹某诉被告张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尚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麻吉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