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录平与孙福领、张延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录平,孙福领,张延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816号原告:董录平,男,1958年2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凯,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福领,男,1972年8月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张延利,女,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董录平与被告孙福领、张延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董录平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录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37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董录平负担。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