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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贾军伟与马学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军伟,马学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103号原告贾军伟,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户籍为河南省郑州市。被告马学宏,男,汉族,1962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为正阳县。原告贾军伟诉被告马学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军伟以已经与被告马学宏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学宏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军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军伟撤回对被告马学宏的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军伟承担。审判员  朱安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