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贾军伟与马学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军伟,马学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103号原告贾军伟,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户籍为河南省郑州市。被告马学宏,男,汉族,1962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为正阳县。原告贾军伟诉被告马学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军伟以已经与被告马学宏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学宏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军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军伟撤回对被告马学宏的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军伟承担。审判员 朱安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