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分行申请王生泉、史俊、杨巍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分行,史俊,杨巍,王生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27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分行。被执行人:史俊。被执行人:杨巍。被执行人:王生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生泉、史俊、杨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分行于2017年3月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0000元、利息18802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79元,案件受理费670元,并承担执行费961元,共计7171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根据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被执行人杨巍名下有甘B235**号比亚迪牌车辆一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将该车辆查封。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经联系怠于履行债务,存在恶意拖延、规避执行的情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占华人民陪审员 赵晓慧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