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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周广毅行政非诉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周广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2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被申请执行人周广毅。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06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5日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周广毅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在旅顺口区龙头街道郭家沟村东侧建设房屋项目,经实地测绘,该项目占地1809.60平方米(其中高新园区权属面积为628平方米、旅顺口区权属面积为1181.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45.89平方米,占用的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属三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类别为林地,用地范围不在允许建设区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大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06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周广毅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62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三寰集团有限公司、1181.6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旅顺口区郭家沟村民委员会;2.责令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809.60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845.8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1809.6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18096元整。申请执行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大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06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询问笔录、测绘图、说明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等证据作为其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被申请执行人称:我是动迁户,并且是二次动迁。我占用土地建房取得了村委会的同意。该房屋由我母亲王德荃、哥哥周广前和我共同出资建设、共同所有,并且是我们的唯一住房。被申请人提供郭家沟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协议书、无产权房屋货币补偿协议书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经审查查明:大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06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房屋占地1809.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45.89平方米,为王德荃、周广前、周广毅母子三人共同出资建设,并由三人共同使用。2016年6月24日,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周广毅为违法主体,向其下达大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06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执行人只缴纳了罚款,未履行其他处罚内容,经催告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809.60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845.8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执行费由违法者承担。本院认为,大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06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占地所建房屋系由王德荃、周广前、周广毅共同出资,为三人共同占有使用。现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周广毅一人为违法主体作出处罚,缺乏事实根据。故对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809.60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845.8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06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内容。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玉东代理审判员  岳 媛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