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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尹浩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浩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191号移送执行人邢台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穆希河,院长。被执行人尹浩亮,男,1984年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尹浩亮为罚金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1刑初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胜敏审判员  赵占超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艳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