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孝富与被告蒋勇、叶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孝富,蒋勇,叶润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447号原告徐孝富,男,汉族,1962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佺,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勇,男,汉族,1977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叶润英,女,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系被告蒋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孝富与被告蒋勇、叶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孝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孝富撤回对被告蒋勇、叶润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孝富承担。审判员 李泽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伏 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