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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4民初1404号原告:王某1,女,1988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王某2,男,1983年6月29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原告和被告解除夫妻关系,孩子归原告抚养;2、诉讼费用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但由于夫妻双方婚后长期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双方育有一子,名王某3,出生日期为××××年××月××日。由于被告2016年11月去武汉失踪近两个月,对原告及双方孩子不管不顾。失踪回来后对家庭既没有关爱,也没有经济生活的保障,原告及孩子长期生活在娘家,吃穿用度全部由原告娘家负担。希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及被告解除夫妻关系,孩子归原告所有。被告王某2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于2014年5月份经他人介绍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主张,双方于2015年农历5月25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3。原告称,举行结婚仪式后,被告不上班,双方开始出现问题。原告主张,其于2017年3月带王某3回娘家,因被告欠款不还,一直吵架,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主张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相爱到走进婚姻的殿堂,是在彼此认可的基础上作出的慎重决定。原告主张因被告不上班、欠款不还,双方发生矛盾且自2017年3月分居至今,本院认为据此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婚姻生活中难免出现问题,争吵亦是正常,双方应当及时沟通,了解彼此想法的基础上,互相尊重、互相包容、互相帮助。在双方的共同规划和努力下,创造和睦、文明、幸福的家庭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姜世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于会单书 记 员 钱 纬附证据清单:一、原告王某1提供以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