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朱淑芹与王占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淑芹,王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朱淑芹,女,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占波,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淑芹与被执行人王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占波名下房屋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其名下无车辆、工商及证券登记信息,现有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王占波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晓君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