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强与广州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67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黄志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强,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淑芳,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4民初2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案中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关于管辖的约定。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号,故本案当事人在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土地租赁合同书》显示,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