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商丘市盛丰棉业有限公司与孙现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盛丰棉业有限公司,孙现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360号原告商丘市盛丰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潘口北街。组织机构代码:74072595-5。法定代表人高德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武献,公司职工。被告孙现峰,男,汉族,1972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盛丰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现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商丘市盛丰棉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交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盛丰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盛丰棉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月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