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黄是彬与江伟涛、郑曼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是彬,江伟涛,郑曼楷,汕头市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1543号原告黄是彬,男,汉族,1984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江伟涛,男,汉族,1986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被告郑曼楷,男,汉族,1986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被告汕头市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紫茵庄西区5幢103号房。法定代表人杜文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原告黄是彬诉被告江伟涛、郑曼楷、汕头市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黄是彬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是彬以已经与被告江伟涛、郑曼楷、汕头市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将款项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是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凌升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