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郭宁宁与李尚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宁宁,李尚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215号原告郭宁宁,女,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哲、李梦晗,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尚尚,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健,山东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宁宁与被告李尚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宁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承峰人民陪审员 李冰冰人民陪审员 刘晓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