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与宋建明、宋富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宋建明,宋富国,郭增强,宋增亮,牛献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072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桂林镇桂林村。负责人慈红宁,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逯俊强,系该社职工。被告宋建明,男,197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宋富国,男,198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增强,男,198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宋增亮,男,198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牛献法,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诉被告宋建明、宋富国、郭增强、宋增亮、牛献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