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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立伟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刑初2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立伟,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滁州市龙兴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2016年8月12日至8月23日被羁押于安徽省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辩护人姜玉辉,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伟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衍黎、孟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立伟及其辩护人姜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1月8日23时30分许,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热点”俱乐部开业,被告人张立伟伙同白某某、钟某、李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均已判刑)、李某甲(在逃)与被害人曹某某(男,43岁)、于某某(男,24岁)、范某某(男,33岁)等人同在该俱乐部娱乐。23时40分许,白某某告诉张立伟等人携带三角刮刀及枪支等凶器走出包房,对曹某某、于某某、范某某等人追打并刺三人数刀。随后张立伟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曹某某系因被三刃刺器刺伤胸部致心、肺、肝破裂出血死亡;死者范某某系因被单刃刺器、三刃刺器刺伤背部、四肢致多处创口出血死亡;死者于某某系因被单刃刺器刺伤胸部致肝、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张立伟被安徽省凤阳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姚某、李某乙、高某、王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立伟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犯白某某、钟某、李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队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立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立伟对起诉指控无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立伟没有直接造成本案三被害人的死亡,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张立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一定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8日晚,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热点”俱乐部开业,被告人张立伟和白某某、钟某、李某某及、李某丙、王某某(均已判刑)、李某甲(在逃)在该俱乐部二楼的“太子道”包房内娱乐,高某、被害人曹某某(男,43岁)、被害人于某某(男,24岁)等人在二楼的“天上人间”包房内娱乐,被害人范某某(男,33岁)等人在二楼的“小野嘉诚”包房内娱乐。23时40分许,白某某回到张立伟等人所在的包房,告诉大家穿衣服,并称:“出去整他去”,后带领张立伟、钟某、李某丙、王某某、李某甲持三角刮刀、单刃锁刀等凶器走到“天上人间”包房门口时,正遇高某和于某某,白某某首先扎刺于某某并带领张立伟等人冲入“天上人间”包房,对房间内的于某某、曹某某等人追打,致被害人于某某死亡。在“天上人间”包房外,钟某及李某甲将被害人范某某刺中。白某某等人将于某某刺倒后冲出包房,走到“热点”俱乐部门口时,遇见追出来的曹某某,白某某、钟某等人对曹某某的身体连刺数刀,随后乘坐李某某等人驾驶的汽车逃离现场。范某某因被单刃刺器、三刃刺器刺伤背部、四肢致多处创口出血当场死亡,曹某某因被三刃刺器刺伤胸腹部致心、肺、肝破裂出血当场死亡,于某某因被单刃刺器刺伤胸部致肝、肺破裂失血性休克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报案人为姚某,报案时间是2000年11月8日;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张立伟、同案犯白某某、钟某、李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归案的过程。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2000年11月9日零时15分,公安机关接警后到案发现场,当时室内已清扫,从地面提取三角刮刀一把。3.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2000)萨公刑技法鉴第1108号鉴定书证实:死者曹某某系因被三刃刺器刺伤胸部致心、肺、肝破裂出血死亡;死者范某某系因被单刃刺器、三刃刺器刺伤背部、四肢致多处创口出血死亡;死者于某某系因被单刃刺器刺伤胸部致肝、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4.证人姚某证言证实:当天,我的“热点”俱乐部开业。23时许,我到“小野嘉城”包房里陪朋友喝酒,刚进包房时,看见范某某从包房里出来。过了大约两三分钟,范某某爬了进来说“外边打仗了,我被扎了”。我出门往前走,见到曹某某双手各拿一个“小哈啤”的酒瓶子,后面跟着一个人大约二十多岁,手里也拿着啤酒瓶子冲出来。5.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有一个较胖的人用刀捅于某某。我听见白某某喊“整死曹子(曹某某)”,白某某在包房里追曹某某没追上。6.证人高某证言证实:白某某以前和曹某某打过仗,于某某、范某某不认识白某某。在案发前十五分钟左右,我和曹某某、张某、范某某在走廊里说话,看见了白某某。白某某当时看样子酒喝多了,用很古怪的眼光看我们约半分钟时间,我觉着是一种挑衅的目光,我说“进屋”,和曹某某、张某回我们包房,范某某回他们包房了。(案发时)我、李洪、于某某正在走廊说话,我见白某某上身穿兰色西装,肩上背个包,双手背着,后边跟着五个人,有的双手插兜,有的手里拿着刀,向我们的方向走来,我见状把“天上人间”门推开跑屋里去了。我回头的刹那见于某某在门口处被白某某用刀向右肋下捅了一刀,随即于某某背朝后倒向“天上人间”室内,白某某和另外两个持刀的人一起捅于某某的胸和腿。白某某喊“给我捅、全整死”,便持刀追室内的人,室内的人到处乱跑,曹某某在室内被白某某一伙人一顿追杀,没捅着他。不到一分钟的时间,白某某等人走了,曹某某往腋下夹几个酒瓶子,两只手又各拿一个酒瓶,把门弄开冲出去了,我也两手各拿一个酒瓶子跟着出去。我俩追到“热点”门口没见到白某某一伙人,我担心于某某,便回到“天上人间”将于某某往医院送。我们到门外见曹某某躺在“热点”俱乐部对面公路中间,后来,茹小平等人把曹某某送医院了。7.证人王某、高某、李某乙证言证实听到枪声。8.证人张某证言证实:高某从门外一闪身进来,于某某半倒半滚的进来,紧跟着白某某领着几个男的也进来了。白某某左手持枪,右手持刀进屋就喊“全给我摞倒”,跟他进来的几个男的也持刀、枪,我一看不好,进了卫生间。9.证人李洪证言证实:看见白某某领着一帮人吵骂着过来,他们手里都拿着大约三十公分的刀,一边走一边骂着什么。我没听清他都骂什么和骂谁,一到我们跟前就开始动手。10.同案犯白某某的供述:2000年11月8日晚上,姚某的“热点”俱乐部开业让我去捧场,我拿一把小卡簧刀、李某甲拿一把小刀、张立伟拿一把大卡簧刀、钟某和李某甲各拿一把三角刮刀,王某某拿一把东风三口径枪,李某某拿什么没注意。我在走廊里看见高某和一个人在聊天,高某打我头部两拳又踢我大腿一脚,我用眼睛瞪了高某半天,然后回到自己的包房。我进屋就说“别玩了,快走”,有人问咋了,我说“都带刀了吧,一会整不好得干起来”,他们一听就开始准备穿衣服。我从包房内电视边上拿起背包并从中掏出口径枪递给王某某,然后七个人往外走。在走廊头往左拐正看见高某和一个人站在一个包房门口,我用小卡簧刀扎高某胳膊一刀,没扎到,高某转身跑进屋。我追了进去,张立伟、李某甲和王某某也跟着进屋了,我对他们喊“整他”,王某某拿枪站在距离我两米远的地中间,高某躲在“曹子”(曹某某)身后站在吧台附近扔啤酒瓶子,“曹子”手里拿把卡簧刀在胸前比划,张立伟和李某甲与他们打斗。过了约两分钟,我看他们人多而且我朋友贺大龙还喊不让我动手,我对张立伟他们说“赶紧走”。从包房出来后,李某甲在走廊站着,说“那边还跑一个”,我顺着他指的方向又追到另一个包房,推开门看见一个穿白色圆领线衣的人坐在地上,身上有血迹,然后我下楼了。当时我和张立伟走在后面,李某甲、李某甲、钟某走前面,我和张立伟走到正门的台阶上看见钟某他们在大门口又和一个人打了起来,我跑过去的时候那人已经被刺倒在地上,钟某拿三角刀扎那个人,我仔细一看是“曹子”,就踢了“曹子”头部两脚,抢下“曹子”的刀,把刀插进“曹子”的嘴里,从里往外把他的嘴豁开了。然后我开车拉张立伟、李某甲、王某某走了,当时李某某开另一台车拉李某甲和钟某走了。11.同案犯钟某的供述:我刚进屋听见三声枪响,我和“春雷”(李某某)用刀捅坐在地上那个男的,我用三角刮刀扎那人腿上几刀,那人挣扎着往走廊那头爬。又过了一分钟左右,张立伟、李某甲、“庆子”、“二胖”从那个包房出来,白某某喊让我在那里看着,谁出来就扎死谁。白某某他们走到走廊另一头呆了一二分钟就喊我快点走,我和他们一起往一楼跑。到“热点”俱乐部门口,有一个人站在门口骂白某某,白某某喊“整他”,先追过去搂住那人的脖子把他拉倒在地上,我和张立伟、李某甲上去用刀扎那人。后来白某某让我上车时,我看见“庆子”用枪指着大厅里往外出的人不让他们出来,我上车后看见李某甲用刀把躺地上那人脚筋割断了,白某某用刀把那人嘴豁开了。12.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白某某进屋把电视和音响关了,他说“穿衣服,走”,袁军问他怎么了,白某某就在那骂,不知道骂谁。我穿完衣服,白某某让我到楼下开车等着,我下楼上了自己的车。大约五六分钟王某某出来上车,他说开车走,我把车停在马路边上,这时看见曹某某从正门出来骂白某某,白某某和张立伟、钟某、“小利”、“小胖”奔曹某某过来,不知是谁用刀把曹某某捅倒在马路中间,张立伟等人上前打曹某某。13.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当天白某某拿一把卡簧刀,张立伟手持一把大卡簧刀,钟某手持一把大三角刮刀,“小胖”手持一把大三角刮刀,李某甲手持一把卡簧刀,我持一把手枪。白某某领着几人向外走,在走廊头拐弯处看见两名男子站在一个包房门口,白某某用刀扎其中一名男子但没有扎到,那名男子就向包房里跑,白某某、钟某、张立伟、“小胖”、李某丙拿刀扎另外那名男子。我们全部进入那个包房,我拿着枪站在距离白某某三米远的地方,他们五人和对方打起来,不知道谁在那扔啤酒瓶子,我跑出包房。白某某他们很快从包房出来了,我跑到“热点”俱乐部门口,看见“曹子”摔倒在距离我坐的车三四米远的地方,白某某、钟某、李某甲用刀扎“曹子”,白某某主要扎面部、胸部,钟某扎胸部,李某甲主要扎胸部、腿部,白某某还用刀扎在“曹子”嘴里把他嘴豁了。14.同案犯李某甲的供述:我们从包房出来沿着走廊,看见三名男子,白某某及我们几人手里都拿着刀过去了,白某某用刀扎一个人,没有看见是否扎到,其中一个人向另一个走廊跑去,另外两人冲进一个大包房内,钟某、“小胖”去追那个人,我和白某某、张立伟、王某某冲进那两个人进的包房,白某某和张立伟先进入,我和王某某随后进入。我进入包房时看见包房内有人拿刀比划,我向对方扔啤酒瓶子,对方也向我们扔啤酒瓶子,过会白某某说“快走”,我们出来时看见钟某站在门外,距离门四米左右有一滩血迹。15.被告人张立伟的供述:2000年下半年的一天,和白某某等人去一个新的夜总会喝酒,在夜总会和五六个朋友在一起喝酒。有人说外面打架了,我也拿刀参与,还向里面扔了酒瓶子。听说死人后就逃跑了,跑到九华山出家,直到2002年去了龙兴寺。之前用过一个叫孙红涛的身份证,因为很像就一直用这个身份证,在2008年借国家统一要求换二代身份证的机会办理了一个假身份证。2009年至2010年期间,再通过迁户口的方式迁到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南路7室。16.《户籍证明》、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队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庆)公(刑技)鉴(法物)字〔2017〕182号《鉴定意见》证实:张立伟1973年2月27日出生;张立伟是张堡童生物学父亲的相对机会为99.99%。17.《蚌埠市第一看守所羁押证明》证实:张立伟2016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23日在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进行羁押。18.《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2002年7月10日白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钟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某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12月7日被核准。2004年10月25日李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伟的同案犯白某某在“热点”俱乐部见到平素与白某某有积怨的高某等人,便组织张立伟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滋事,造成于某某、曹某某、范某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张立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张立伟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张立伟受白某某指使在作案过程中持械积极参与殴斗,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但较白某某的地位、作用较轻,其辩护人关于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张立伟的亲属代其赔偿了于某某、范某某亲属的部分损失,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其辩护人关于张立伟的行为得到被害人于某某、范某某亲属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立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30年8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晶审 判 员  赵正宏审 判 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姜云丰书 记 员  李维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