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曲比勒机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比勒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刑初35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比勒机,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成华检公诉刑诉[2017]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比勒机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比勒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3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曲比勒机行至成都市成华区站北东街188号云景豪庭小区2栋1单元楼下,趁四周无人之机,采用攀爬和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8楼807号房内,盗取被害人何某放在卧室床边的一挎包等物品。随后曲比勒机欲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何某等二人发现,为了逃避抓捕,其在厨房与被害人发生扭打抢夺菜刀,被菜刀割伤,遂持匕首威胁被害人,被害人放弃抓捕,曲比勒机遂趁机逃离现场,并将所盗挎包归还被害人。经鉴定,现场厨房打斗留下血迹系被告人曲比勒机遗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比勒机入室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及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比勒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入户盗窃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在被发现后,被害人追赶并持菜刀将其划伤,所盗的物品也已归还被害人,其从未与被害人抓扯,也未拿出匕首威胁被害人,其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仅构成盗窃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查获并扣押匕首刀鞘一个。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及辨认说明;判决书及释放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及辨认现场笔录、方位图、平面示意图;扣押笔录、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提取笔录、情况说明;被害人何某、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曲比勒机的供述。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本案有事实关联,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比勒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在被被害人发现后,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以及暴力相威胁的方式抗拒抓捕,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曲比勒机提出其行为只是盗窃而非抢劫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比勒机在盗窃得手后,被被害人何某发现,在何某已经控制住被告人后,被告人为抗拒抓捕,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相威胁,其行为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论处,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之规定,被告人曲比勒机的行为应当认定“入户抢劫”。被告人曲比勒机并未实际取得财物,故应系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扣押在案的物品应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比勒机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韵人民陪审员  费怀银人民陪审员  严素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思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