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德平与刘计云、覃天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平,刘计云,覃天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70号原告:郭德平,女,1964年5月6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刘计云,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覃天玉,女,1953年2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平与被告刘计云、覃天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德平不能提供被告刘计云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向被告刘计云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德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退还给郭德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军民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家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