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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小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韩小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359号原告: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四贤路(城郊乡政府对面)。法定代表人:杨明春,该公司经理。被告:韩小伟,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原告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小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何庆沛审判员  易红梅审判员  魏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