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与唐光林、王丽、陈巧、姜志丹、夏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唐光林,王丽,陈巧,姜志丹,夏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住所地:广安市广宁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星平,行长。被执行人:唐光林,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3日,住四川���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5日,住重庆市潼南县。被执行人:陈巧,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前锋区).被执行人:姜志丹,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15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夏春艳,女,汉族,生于1982年2月12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前锋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安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光林、王丽、陈巧、姜志丹、夏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489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财产申报令以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下落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人并表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程序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曾 华审判员 程 兵审判员 魏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剑 来源:百度“”